在本次「科技倫理」專題當中,我們將科技倫理的討論範疇,主要集中於以人工智能(AI)為主的討論上,涉及創造性來源、機器學習,以及法律人與數位人爭議等問題。由劉育成撰寫的〈機器學習(人工智慧)如何可能重新定義「創作」:「模糊性」作為創造性的來源〉一文,探討「模糊性」概念與創作之間的關係,以及機器(主要是與具有AI能力的演算法有關的數位計算機器)創作的正當性問題,作者指出,模糊性(對所有可能性保持開放的狀態)同時是「創作」與「欣賞創作」的基礎,由此便可延伸拋出的問題是:機器創作是否也能夠展現出類似此種雙重不確定性的狀態。謝佩君則由身兼媒體人與藝術家雙重身分的馬德勒(James Bridle)的著作《新黑暗時代:科技與未來的末日》觀點切入,討論後網路時代中的生存守則問題,其中最具爭議的,即是AI發展所帶出的祕密與透明問題、倫理爭議、甚至是末日未來的想像。而本期所推薦的國外論述,則是法國學者盧芙瓦(Antoinette Rouvroy)〈第六編:法律人會消失在數據之中嗎?〉一文,該文主要討論在當代數位信號文明中,法律人(法律中的人類學功能)是否可以隨著大數據的演算法而採取適當討論與認識,並以此加以更新適應,而不至於消失於數位人之中。
另外,本期介紹了三件以AI機器學習技術為思考點的作品:《Bob(信仰袋)》(BOB (Bag of Beliefs))、《M13 (機器智能3)》(MI3 (Machine Intelligence 3),以及《我在這裡學習:))))))》(im here to learn so :))))))),可以與中篇科幻文學《軟體物件生命週期》(The Lifecycle of Software Objects)的線上翻譯相互搭配閱讀。(文:吳嘉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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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將探討「模糊性」概念與創作之間的關係,以及機器(主要是與具有人工智慧能力的演算法有關的數位計算機器)創作的正當性問題。
主圖:HBO在2016年製播的《西方極樂園》(Westworld)劇照。(來源)
我們的法律是語言在符號與文本的文明中,長期且緩慢沉澱的結果,在我們被帶入一個去語義但可計算的數位信號文明(亦即演算法的文明)之時,它能否適應數位「革命」?這場轉變是否會顛覆法律?假如「讓我們每一個人都成為『法律人』(homo juridicus),是西方將人類的生物性和象徵性建構層面連結起來的方法——那麼法律的人類學功能是否能與模控學觀點(perspective cybernétique)共存?
(主圖來源)
想像你在一個無聊的社交場合上,你拿著一杯香檳退到角落,不想要有任何人來打擾你的時候,一個男子突然找你聊天,他問:「哎可以跟我說一下,臺灣的郵政系統怎麼運作嗎?」
主圖:1997年,卡斯帕洛夫(Garry Kasparov)與IBM研發的Deep Blue,與2016年南韓圍棋大師李世乭和Google deep learning計畫下產生的AlphaGo對弈。(來源)